国际学院
科大首页学院首页学院概况师资队伍留学生管理汉语教学招生项目联系我们旧版回顾ENGLISH
留学生管理
 通知公告 
 学生活动 
 学位教育 
 学生事务 
 物业管理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留学生管理>>学生事务>>正文

青岛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03-31 08:58  

青岛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青岛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执行《青岛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 入 学 与注 册

第一条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处办理入学手续,自费学生在国际处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条 办完入学手续后,持本人学籍档案(入学通知书、留学生登记表)到学习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办公室报到、注册。各学院建立留学生学习档案。

第二章 学 习 年 限

第三条 学习年限:

1、本科生: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4年制、5年制、6年制,可提前1年或延长2年毕业;

2、硕士生:一般为3年,在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年;

3、博士生:一般为3年;在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研究生课程的学习不得少于两年,但需交齐规定学习年限学费。

第五条本科生编入相应的中国学生班级同班上课;硕士、博士研究生按所在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本科教务干事及研究生秘书发放课程表,开具购书清单并指导学生购买教材,同时预定下年度教材。

第三章 修 课 与 学 分

第六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过程与中国学生基本相同。

本科留学生应按《青岛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学专业的课程和《中国概况》、《汉语》两门公共基础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文、史、哲专业HSK必须获得6级,其他专业5级。

留学生可免修《青岛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军训及综合素质课。

本科留学生在校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共同部分)学分和限选课学分,毕业论文答辩合格方可毕业,符合条件者获学士学位;

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同时需修读《中国概况》、《汉语》两门学位公共课程,其中,《中国概况》课替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汉语》(HSK)课替代第一外国语,文、史、哲专业HSK必须获得7级,其他专业6级。毕业学分及培养环节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七条 硕士生、博士生的筛选和考核:

硕士生实行中期筛选制度,在第四学期初由学生所在院(部)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对硕士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硕士论文阶段;成绩不合格者,按照《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博士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在第三学期初由学生所在院(部)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考核不合格者,按照《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申请答辩:

硕士生、博士生完成以下培养环节后,经导师同意。方可申请答辩。

(1) 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计划,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2) 按时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和阶段报告

(3) 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用第三国语言答辩

(4) 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刊物ISSN-国际标准刊号)上发表一篇与其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不包括增刊)。出版的论文一律以公开出版物或出版清样为准,不包括研究摘要、译文和文献综述。

第四章 考勤、考试、成绩

第九条考勤

1、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持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即时间)到留学生学位教育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3、在学期间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条 考试

1、留学生应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各学院可在考试前安排答疑和辅导,也可单独安排留学生进行考试。

2、本科留学生一年级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补考时间一般为下一年级同类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或由各学院临时组织的补考,同时也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参加由学院临时组织的补考的留学生需交补考费(奖学金学生每门课程可获得一次免费补考),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时,可申请缓考。凡批准缓考和课程不及格需重考的学生,只可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类课程的期末考试或由各学院临时组织的补考。如某一门课程缺课学时数占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读;

3、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作弊。如发现作弊,该门课为零分,并只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时作弊,不得再参加该门课考试,该门课程学分为零。考试作弊者,毕业时将不授予学位。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成绩:

对留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50分以上为及格线,50-59分在成绩单上记为60分,60分以上的按实得分记载。获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被认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五章 转系、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转系应在一年级开学后30天内提出申请,填写《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

第十三条 休学年限最长为2年,以年(学年)为基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政府奖学金生还需获取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到所在院(系)办理好已学课程成绩单,交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学位教育办公室,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随相应年级学习。逾期未提交复学申请及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 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者; (三) 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四)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五) 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六)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七)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八)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六章 结业、毕业、学位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专业必修课达到三门不合格者可申请专科毕业,发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年制。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青岛科技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统测科目不符合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二年内申请回校参加统测,成绩合格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归国际教育学院解释。

附件1:留学生学生证、校园卡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

1、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件。学生证在学生入学后由国际学院统一制作。

2、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生学习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生证无效。

4、学生证如有遗失需补办。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学院同意并到校报编辑部办理遗失声名后方可补办,补办学生证的学生需交照片一张。

二、校园卡

校园卡由青岛科技大学发行。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国际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校园卡,毕业时交回。学生持校园卡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图书借阅证;

附件2 留学生学习档案的建档及归档工作

本科生档案:国际学院立档,学生毕业时由国际学院整理送交学校档案馆。本科生档案包括:毕业生名单、毕业信息表;青岛科技大学历年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评语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

硕士生、博士生档案:由学生培养院(系)立档,硕士生、博士生档案立档时间及整理报送同中国学生相同。

附件3、留学生教学业务经费管理办法及使用

一、为保证留学生教育培养的顺利进行,每年年底前学校将留学生教学业务费划拨直各有关学院留学生教学业务经费账户。该项经费由各学院分管院长负责,统筹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教学业务费的使用范围:

1.政府奖学金生:所学专业规定的教材(参考资料费用自理)、导师指定的有关资料复印、参观调研、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及答辩、导师、任课教师讲课补贴及学生应享有的相关补助等用于留学生教学培养各个环节的有关费用(奖学金学生教材费先由各院(系)垫付,每年12月留学生教学业务费下拨后从其教学业务费中支付。

2.自费学生:与中国学生相同。

三、 经费开支标准及原则:

外国留学生教学培养经费开支标准同同类中国学生的标准。如有不足,在学校拨给各学院留学生教学业务费总额范围内调剂补充。

附件4、留学生成绩登录、成绩英语译件及公证手续

一、留学生信息未进入学校计算机管理系统,留学生无法在网上选课及登录成绩,留学生学期考试结束一周内,由任课老师将成绩报送学院教务干事和研究生秘书登录在留学生成绩单上。

二、英文成绩单公证

1、毕业留学生如需英文成绩单公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学位教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须提交本人成绩单原件及英文翻译件(英文成绩单表格可从研究生院及教务处网站下载);英文翻译件必须与中文成绩单原件的课程门数和顺序完全相同。

2、中、英文成绩单如需复印,须经审查合格后进行,未经审查个人复印无效。

3、对弄虚作假者不予办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9-2010 青岛科技大学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99号 电话:+86-0532-88364501,+86-0532-88364535
传真:+86-0532-88565623 邮编:266061 E-mail:cic@q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