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加快专业化发展,使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及参加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外出参会培训”)规范化,特制定我院教职工外出参会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教师外出参会培训必须是由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术机构团体、兄弟院校等下发的通知,且会议培训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团体组织的会议、培训,原则上学院不予批准。
第二条 外出参会培训的教师,须在外出前一个月填写纸质申请单,附书面通知,报学院审批备案,行程在三日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三日以上的,需加报院长审批。
第三条 教师外出前,须办理好调课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教师外出参会培训结束后,须在一周内将学习、会议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以便安排合适时间,在学院全体教师中通过汇报课或讲座的形式进行学习交流。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院可以安排教师外出参会培训,优先考虑师德高、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原则上,每人每学年只参加一次青岛市以外的学习培训,但对带有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者,可适当增加次数。已参加过同一学术机构举办的同类培训学习者,原则上不再派出。
第六条 外出参会培训教师须事先充分了解学校报销制度要求,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按照学校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条 行政人员外出参会培训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际学院
2017年12月12日